如何支持深圳建成先行示范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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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安网11月9日电(陈言)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法院支持保障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全方位提出先行示范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的深圳特色体现得很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指导意见》在支持保障深圳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方面打出了组合拳,如打造先行示范法院,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
杨万明表示,《指导意见》不仅仅是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一般性宣示,更多的是实打实的“干货”。
未来五年,深圳法院会有哪些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建设思路很明确。
第一,将深圳法院打造成先行示范法院。
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各项建设和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深圳法院各方面工作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建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
第二,扎实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
具体举措包括: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试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
第三、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
具体举措包括: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第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具体举措包括: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第五、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
具体举措包括:推动实现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探索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途径,拓宽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查明法律渠道。推动建立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机制。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涉港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应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深圳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在粤港澳大湾区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表示,广东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多元化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举措包括:全面完善跨境纠纷立案、跨境诉讼管辖、域外法律查明、商事争议调解等衔接机制,将以深圳前海等广东自贸(片)区为试点,吸收港澳法律界人士共同参加。
此外,《指导意见》还涉及建立专业化调解机制、开展“三合一”新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构建高层次、国际化司法人才培养模式等多项支持保障措施,提出要积极发挥深圳法院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全力推进大湾区和示范区“双区”建设、深圳和广州“双城”联动的发展格局。